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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河北保定人,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保定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成员。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办和参与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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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律师事务所解析——借车给别人有什么风险

有这样一句调侃语“车与老婆概不外借”,指的就是自己的爱车价值较高,且容易引发纠纷,所以不可以对外出借。不过有的人碍于情面,亲友开了口之后实在是不好意思反驳,结果等出借车辆后却发生交通事故,实在是悔不当初。

出借车辆后引发交通事故,这恐怕就是借车最大的风险,说不定车主还要惹祸上身,不仅自负车损,而且还得赔偿他人损失。那么,如何能最大程度的规避这一风险呢?难道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出借车辆吗?

有关于出借车辆的侵权责任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法条中所说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具体是什么过错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条中第一条很容易理解,指的就是车主明知道自己的车损坏了,但是不仅不及时修理,还将车借给了他人。这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车主本来就知道,还有一种是“应当知道”,比如车主此前发生过车祸,自认为车辆功能完好并没有损坏。



另外,如果借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已损坏,但是仍旧使用车辆,并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么出借人和借车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是借车人并不知情,且从外观来看车辆完好无损,那么借车人有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里比较复杂的一点是检查义务,比如借车人需要开着车上高速,那么他在上高速前必须检查车辆)。

法条中第二条是事故常发的状况,这里有一则案例就是无证驾驶引发的事故。2019年,小伙李某驾驶车辆带着朋友陈某兜风,途中上厕所,回来后却发现陈某挪动位置,主动到驾驶位要求驾驶车辆。

陈某自称自己会开车,车技良好,李某并未检查陈某的驾驶证,轻信了他说的话。然而,其实陈某根本就没开过车,也没考过驾照,结果一脚油门下去直接撞上了隔离带,把花坛里各种物品都损坏了,造成较大的公共财产损失。



事后,法院认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而李某没有在陈某借车前检查其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二人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例说明,如果亲友借用车辆,车主一定要明确检查对方的驾驶证,必须眼见为实,千万不要碍于面子懒得检查。看似这样做伤感情,实则是在保护两方的感情。试想,若是因借车人无证驾驶车辆,车主被拖累需要交赔偿费用,那么他们的感情还能保得住吗?

除此之外,法条中最后一条也是我们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醉驾。一般这种情况多见于朋友一起聚会,在酒后互相借车。假如这时候车主碍于情面,明知朋友已经喝的意识模糊,仍旧借车给他,恐怕容易引来灾祸。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朋友单独一个人去酒局喝酒(车主并没有参与),在借车的时候没有喝酒,但是随后在酒桌上喝多了,趁着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开车,那么车主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交通事故恐怕还涉及刑事犯罪,比如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不存在共犯的情况,交通肇事罪在通常情况下也没有共犯。因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一般意义上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都是过失犯罪。

不过,交通肇事罪还有一种很特殊的情况——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所以逃逸后的量刑更重,归根结底就是其主观恶意性。肇事本身属于过失犯罪,但是逃逸却是行为人主动做出的,因此属于部分故意。

在交通肇事罪包含了故意意图时,共犯也就诞生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这一法条在实际情况中是这样的,假如车主与借用人在一辆车上,借用人不小心撞了人,在出事后作为乘客的车主怂恿借用人:“你别管了,赶紧逃吧。”而借用人随后逃逸,并且这种逃逸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那么车主就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千万不要包庇、纵容自己的亲友,一定要赶紧报警求助。

以上便是出借车辆的风险及其合理规避措施,实际上出借爱车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只要在出借前尽到了考察借用人的责任和义务,最大限度地了解借用人在驾驶车辆方面的资质,那么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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