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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术校律师,河北保定人,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保定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成员。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办和参与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办... 详细>>
律师姓名:孙术校律师
手机号码:13722221671
邮箱地址:82281300@qq.com
执业证号:11306201010533212
执业机构: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一、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之间,享有债权的权利人,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将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二、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债权不得转让:
①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雇佣、委托、租赁、赠与等合同债权。②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③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 通知债务人的几种方式
一项债权转让应通知到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通知到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具体通知的形式如下:
1、口头通知:口头通知是所有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中风险最高的一个,口头形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
2、书面通知:① 债权人自行送达的,债务人当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知悉债权转让的情况,即可证明通知送达给债务人。② 通过邮寄送达通知的,应当在快递单物品栏内注明送达文件的内容并保留快递单副本,最好同快递公司沟通邮寄对方签收的回执。③ 公告通知常见于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批量转让资产。一般不具有普适性,除法律规定可以公告通知形式送达的银行等主体,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3、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通知:采用此种方式通知,债权人应妥善保管该通知的存储媒介,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且应同时确保并证明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微信号码的持有人确为债务人。
4、起诉通知:部分地方已出台明确规定,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规定,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由此可见“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有效“通知”方式。
四、 债权转让在执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 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前或执行过程中能否进行债权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鉴于目前暂无法律规定禁止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申请执行前或执行过程中,如符合前述规定的债权应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但须依法履行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 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前债权转让的,申请执行主体的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及第2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权利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继受者,法院应予以立案。
3、 执行过程中转让债权,受让人改如何实现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债权转让,受让人可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但仍需注意在申请变更时还须提交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文件或通过法院执行笔录等方式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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